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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滞报金、滞纳金如何计算
发布时间:2012-12-06作者:admin
a.滞报金

进口货物的收货人、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。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、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,有关货物应当自抵运指定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。

出口货物的发货人、受委托的报关企业,除海关特准外,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、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,由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。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当日计征,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,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,除另有规定外,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。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.5‰,以人民币“元”为计征单位,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于计征。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。

b. 滞纳金

按照《征管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。逾期缴纳税款的,由海关自叫开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交情税款之日止,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” “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、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假日的,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。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,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。”

根据《海关法》及《进出口关税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纳税义务人未在法定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,从滞纳税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海关征收强制措施的实施时间是在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,此时必定已经产生了滞纳金,那么对这些滞纳金应当如何处理呢?《办法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,如果采取税收强制措施,滞纳金应当与滞纳税款一并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,同时扣缴,其金额按照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扣缴税款之日计征。

按照《征管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。逾期缴纳税款的,由海关自叫开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交情税款之日止,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” “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、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假日的,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。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,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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